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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偷燃气”,多人被顶格判刑10年!

通观社
2024-09-0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麦杰逊 Author 我是麦杰逊

今天不说别的,就想跟大家聊聊如果一个普通人胆大包天,胆敢偷窃燃气公司的燃气的话,那么他会遭到哪些处罚。
以下是我了解到的一些案例。‍
1、2020年8月5日,燃气公司职工在日常巡检中,发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北方养生会馆内存在偷盗燃气情况,盗气手段是私接旁通管道为会馆内燃气设备供气,从而达到偷盗燃气的目的。随后,公职人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并报警,最终窦某某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2015年12月,接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报案称,位于合泰区域的燃气管线被人长期私接乱搭盗窃天燃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接到报案后,侦查民警多次前往合泰区域现场进行勘查,开展走访调查,通过缜密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郭某雷等人并查获其实施犯罪的大量重要证据。经过周密部署,刑侦支队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郭某雷等人,并收缴部分作案工具。后经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该案主犯郭某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2009年5月12日,沈阳市煤气总公司工作人员在对大东区“民强浴池”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锅炉工吴成毅正准备拆卸盗窃燃气用的管线工具。经查,个体业主吴永久为节省经营成本,在一年半的时间里私自连接管线,累计盗用燃气11.1万立方米,价值31万余元。吴永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用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判处吴永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4、2018年11月,北京的褚某用从五金店买来的一根金属软管,在锅炉房的燃气总管道旁边通了一条管道,绕过燃气表再接回总管道,让两条管道同时走气,但燃气表只能记录一条管道的燃气数据。燃气集团通过远传平台对泰然居小区用气量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异常情况。经调查核实,褚某私接管道盗窃了价值4万余元的燃气,后经审理认定,褚某采用打孔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向北京燃气集团退赔燃气费和管道修复费用共计5万余元
5、2019年5月中旬,燃气公司发现异常后报警,经查,洗涤公司的李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套干扰设备,安装在燃气表附近的隐蔽位置,干扰燃气表正常运行,经过调查后发现, 李某某共盗窃燃气31万余立方米,价值96万余元。后经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6、2018年11月,安徽省蚌埠市一起民用用户偷盗天然气案件成功告破,当事人李某某,私下将一根接气管通过主力管道直接连接到采暖炉,这样,便可绕过燃气表具进行盗用,经查,李某某的这种“岔倒”用气的行为,涉嫌盗气,所以,当事人李某某被追缴燃气款31000元,并被处以4000元的罚金,此外他还将面临进一步处罚
7、2021年,被告人刘某一萌生了私自改造燃气表以节省开支的想法,于是便对自家的燃气表改装,使之可以正常使用燃气但燃气表不走字计量。见一时无人发现,便一直用此方法违法盗窃使用天然气。经统计,刘某共盗窃燃气公司天然气1004立方米,价值5823.2元。经安国市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一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8、2021年5月,北京的浦某私将自己捡来的燃气灶接到了自己家的燃气管道上,他通过私自改装燃气管道,偷盗燃气将近一个月时间,在燃气公司在对燃气进行定期巡检的时候,燃气检查员发现情况后报警处理,最后经法院判定,被告人蒲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庭审当天,法院没有做出判决。媒体提醒: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2023年5月23日,郑州华润燃气工作人员于华(化名)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两家知名胡辣汤店的燃气表出气口底部有小孔,存在偷盗气行为。经查实,竟有14家某胡辣汤连锁店、12家临街商铺采用相同方式盗窃燃气。相关单位根据线索,迅速抓捕了嫌疑人赵某,经审理后认定,赵某与餐饮店铺相关人员均构成盗窃罪,同为主犯,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判处其他餐饮店铺23人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期。
10、 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私自将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家中厨房内的燃气表出气口改接了一个三通阀门,然后用一根橡胶管将天然气接入两个房间。2020年8月底,邓某再次私自改造天然气管道,将其家中厨房内的天然气能够不经计量使用。2020年9月30日,燃气公司上门检查,发现邓某私接天然气管道后立即报警。最终,被告人邓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公安机关将扣押在案的三通阀门、弯头、天然气表依法予以没收。
以上,就是我了解到的一些普通人偷盗燃气之后被处罚的一些真实案例。‍
首先必须声明,偷盗燃气,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我们一定要坚决制止并予以严厉打击。
所以,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确实也能看到,普通人偷盗燃气,我们肯定是予以严厉打击的,这点我也是认同的。‍‍
普通人“偷气”,我们是给予严厉打击了,可如果是一些大型的公司“偷气”呢?如果是一些手握重要公司大股份的一些大佬们“偷气”呢?我们要不要严厉打击呢?‍‍

如果只是对普通人严厉打击,而对一些大佬却唯唯诺诺,那,这能说得过去吗?

来源:麦杰逊

编辑: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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